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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 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 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 《公司章程》及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一、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及公司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》的相关规定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。 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,000万元(含本数)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。 独立董事:李济东、温学礼、刘欣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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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